为避免论文署名中出现学术不端,净化学术出版风气,本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根据《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相关规定,参考相关期刊做法和要求,并结合本刊实际,对投稿本刊论文中有关作者署名及作者单位等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作者是特定论文相关权利和法定责任的所有者,署名应依法确定。论文作者不同于课题组成员,仅仅是与本文相关的责任人。禁止无关人员搭车署名。
第二条 可以在特定论文上署名的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参与本文选题和设计,或参与本文资料的分析和解释;
2)起草或修改本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
3)对编辑部针对本文所提修改意见进行核对、修改。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应列入署名作者: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研究项目中按照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提供论文资金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如果必要,上述人员可以作为参与人员列入致谢。
第四条 署名作者须按照对论文贡献的大小排序。在投稿之前,第一作者须确认:
1)所有署名作者了解论文去向,并对所承担工作具有答辩能力:
2)所有署名作者清楚作者排序并同意;
3)没有未经同意擅自列入的作者;
4)本文若存在内容及署名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必要时,可以在署名作者中最多选定1人为通信作者:
1)若论文由学位论文导出,导师可列为通信作者;
2)若论文为课题系列论文之一,课题负责人(经费提供人)可列为通信作者。
第六条 参与署名的作者及其排序须在投稿前确定,在出版过程中不能更改。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论文未录用之前(编辑加工开始前)由第一作者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举所有参与署名人的工作内容及变更理由,所有署名作者须签字同意。编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审批。变更过的论文不再接受第二次变更申请。
投稿后,第一作者不能变更。
第七条 作者单位涉及成果归属及职务行为,其署名管理与作者相同,一般投稿后不应变更,除非:1)原单位改名、倒闭或重组;2)原署第一单位书面同意。
本规定解释权归编辑部。